佛山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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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31 08:19:48

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想要对版权进行登记的话,是可以在版权登记中心进行办理的,如果我们想要查询这个作品是否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或版权登记的作品信息,我们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查询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佛山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分两种查询:

一、查询申请中的版权作品,其步骤如下:

1、登录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首页找到会员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一般由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代理机构可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2、进入登录中心后,在“我的登记”里面查找到您已办理申请的作品版权名称或者是作品版权名称。

3、对于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条目中,找到“状态”查询按钮。

4、点击“状态”按钮,即可查询到目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作品著作权的状态。

二、查询已经登记拿证的版权信息的查询,可查询自己作品版权的状态和他人作品版权的状态1、登录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查询。2、在首页找到版权登记大厅,按照您要查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是作品著作权类别进行选择点击。

三、关于版权登记的作品,我们可以查到哪些信息?

1、作品版权可查询到的信息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2、软件著作权可查询到的信息包括:如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等必要的信息。以上就是“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的相关内容,如果我们想要查询这个作品是否进行了版权登记,是可以在中国版权中心官网进行查询的,这个时候需要用到有账号和密码,可以自己进行注册。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区别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予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的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都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财产权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但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的权利不同。著作权许可转让的是作品使用权;著作权转让转让的是作品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权利;

2、是否变更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生效,不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而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改变原著作权的所有人;

3、是否有期限限制不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确定一定的期限,许可期限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回归著作权人。而著作权转让没有期限的问题,即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受让人。

4、是否享有诉权不同。著作权许可的受让人对他人侵占著作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必须依赖于著作权人的授权,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而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临时链接服务的工作方式目前很多网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你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存在着链接服务,你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你所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网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的。同样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你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后,如果浏览器上存在着你所要查找的信息。那麽反映在你的计算机屏幕上面的就是众多信息的简介及其所在的网站。同样,如果你要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你所需的信息所在网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向你所需信息所在网站的“路标”。在你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的网站,却并无原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的任何标记。

2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的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上载作品所在网站之间建立某种链接性联系,而在前者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无任何上载作品或网页等信息,更谈不上说是前者对后者信息的非法复制。因此,从技术特性上考察,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的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如果只是被动地提供网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只要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4)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侵权材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名录、索引、引证、指针、超文本链接等)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材料的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安全港(safeharbour)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ISP的责任归责,选择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版权公司不一定是作品原创版权的所有公司,所谓版权公司大多数是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公司。常见的就是,一部电视剧有出品公司和版权公司,出品公司制作这部电视剧的公司,而版权公司是购买了这部电视剧制作权、发行权、复制权等部分版权的公司。

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其中包含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版权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版权中的13项财产权来获得报酬。版权公司能够运作的就是版权中的13项财产权。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是有很大区别的。无论是专有版权还是非专有版权的许可使用合同都不会产生版权的主体的变更。而转让是会变更权利主体。另外,被许可人不享有独立的诉讼权,而被转让人有独立诉讼权。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版权转让使用合同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以上两种合同的类别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版权转让是对作者非常不利的交易合同,涉及到权利转让,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您对“版权公司”或“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有任何疑问或需求,可以点击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员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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