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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摄影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0 08:21:2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3,《计算机软件佛山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佛山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正确处理?(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自己或者企业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的软件出版或者注册为自己的软件;3.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处理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问题行为的,应当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环境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主体责任;同时通过损害公共安全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资源管理工作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2.向公众公司发行、出租、通过数据信息进行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免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我国法律证据要求,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定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

版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合理评估企业拥有的版权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以及版权产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都有重大促进作用。该文在传统的版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版权评估的新方法、新模型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版权价值是依附于版权产品、版权企业和版权产业三个层次而存在的,这也决定了版权价值必然表现出产品层次、企业层次和产业层次的内在格局,探讨版权价值的层次性是深入认识和科学计量版权价值的重要途径。

版权企业价值的评估思路

评估人员对版权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虽然与工业企业相比可能基本评估方法相同,甚至思路也是相同的,但是对版权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还是要关注其具体评估思路的不同、侧重点的不同和关注点的不同。

鉴于版权企业的特殊性,其价值主要体现为无形资产的贡献,表现形式为未来的现金流入,本文对版权企业价值评估思路的阐述是在以收益法为基本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操作方面不再涉及。

评估人员对版权企业进行评估,应根据版权企业产品的收益周期和版权企业所处的发展周期综合考虑收益期,对不同收益期的企业收益进行测算。

正如一部电视剧首轮播放收益、后期播放收益、衍生收益的实现风险是不同的,评估人员应该根据版权企业收益期内的收益风险情况,对不同收益期的收益采用不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登记的好处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宣传: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佛山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增值: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荣誉:《著作权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5、福利:企业申请是办理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前提,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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