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文字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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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文字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佛山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8 08:04:04

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职务作品的相关内容和著作权归属确定。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由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职务作品的具体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单位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以及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类型: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职务作品的特征职务作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要差别。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但是不包括临时为了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福利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确性。各国立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方式是将职务作品范围界定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创作的作品”。这种规定指明了职务作品的创作与劳动合同的密切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

3)判定职务作品的根据是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雇佣方与作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如果雇佣方对职务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就会丧失意义。故此,各国法律均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专门规定,平衡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利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怍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值得注意的是,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不仅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相邻作品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利、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那么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呢?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首先,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如作品的改编者、作品的译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者以及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它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语。例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权的人在捐赠他们的作品后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第二,“著作权的对象”是基于创造性活动的作品,即通过分析和总结人类思维产生并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的结果。

第三,“著作权的内容是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的专有权。

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意思?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而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这种权利是著作权人独有的。

“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和其他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创作数百件作品的权利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个人权利包括发表权、签署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体现在许多权利中,如复制、表演、广播、展览、发行、电影制作、电视和录像、改编、翻译、编辑、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和获得报酬。其中,著作权产权可以继承。

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关注侵害人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此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现代化社会下迅速发展的高科技致使普通公众遭受危险、侵害,而又无法对自身所遭受的危险、侵害举证证明,同时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合法基础的一类侵权行为。)因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在社会群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和救济,为此该归责原则不对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予以关注和考量。

无过错归责原则通常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即通过社会制度的事先安排,让从事高科技、高危险作业的潜在侵害人在日常营业中投保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一旦今后营业中发生事故或侵权,则法院将直接基于潜在侵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潜在侵害人承担责任,潜在侵害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事先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通过理赔款获得补偿,并最终实现分散社会损失的目的。

著作权既是人身权利又是财产权利,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加强著作权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更是有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影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电影佛山版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国家给予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虽然说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无关,但著作权是否需要登记跟著作权的应用还是有很大关系的,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好处是可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

(1)防止别人假冒、盗取或不当使用;

(2)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后,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比较困难。因此,原始作者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系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好方法;

(3)著作权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减少不必要的权属纠纷;

(4)在进行相关的著作权交易时,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比如出让作品版权时出具合法证明可以减少受让人的购买顾虑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电影版权登记之后,其他人在短视频节目中使用电影片段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等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属于汇编行为,而有权行使汇编权的主体系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主体,而不是汇编作品的汇编者,因此,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剪辑到短视频节目(非新闻节目)中使用,应当征得电影版权所有权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支付版权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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