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著作权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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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条款: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版权人将许可使用的版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版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版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很大的区别。版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版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利益。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二、付酬标准和办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比如,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币,还是付可兑换的某种国际硬通货。如果有具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版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版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这些内容,合同中都应当明确约定。我国版权法修改后,对此类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可以认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应由版权人和被许可人协商约定,但有效期间最长不能超过版权人依法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有效期。

版权保护中心之公司商标申请版权有何意义?有些公司会把自己的商标申请成为版权,不过这个现象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有很多人甚至从来都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居然还可以登记成版权,这实在是大大出乎了人们的预料。那么到底哪些商标可以登记为版权呢?它的意义是在什么地方呢?就让来带大家了解下。版权保护中心之公司商标申请版权有何意义?

公司把一个标志性的东西,申请为商标,从而得到许多法律相关条例一定范围内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杜绝了有其他人和自己一样使用这个商标。同样的道理,把商标申请成为版权,也是一种公司对自己商标保护的方式而已,他们两个各司其职,负责着不同领域和为内的事情,却有着同一个目的,就两者的差距和区别而言,还是存在有很多的不同在里面的。例如就两者的保护力度来说,商标法的保护其实还要更加严苛和重要许多,毕竟它保护的不仅仅是商标本身的图案和文字等,还有着这个商标下所代表的,企业长时间辛苦累积起的信誉以及人气等。

相信多数的人都知道,企业要壮大就必须有空间。而商标就是一柄兵器,可以帮助企业开拓未知的地域,一旦这个商标遭受到了别人的攻击,可想而知对公司的影响将会是有多么巨大。因此,我们需要商标的法律,来对企业形成一道无形的墙壁,从而对其进行保护。其次便是版权的保护力度。相对于商标而言,它其实更像是一层保护膜,保护的力度远远低于商标对企业的保护,毕竟它登记和申请的形式也都很是简单,仅只是需要几个月的简单登记就可以了,而且风险很小,不存在某些所谓的登记不成功的可能。

只要是企业新创作出的事物,例如图案或是作品等,在它创作完成时,其实便自动受到了版权的保护,登记一下也是为了更好的形成保护。而商标的申请,相对而言就十分困难、而且风险也是极大,需要做的准备工作量,更是出乎人的预料。尽管如此,把自己的商标登记为版权,也是企业必须要进行的环节之一。版权保护中心之公司商标申请版权有何意义?虽然版权的保护力度小,可是它的范围却是很广阔,几乎就是针对所有的公众和人们而言的,因此还是很有必要进行版权登记的。如果大家想要进行版权登记,但不知从何做起的话,客服人员是会详细告诉您的。

版权又称著作权,其保护的是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科技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但要证明自己就是某个作品的原创作者在法律实务中往往非常困难,因此版权登记就应运而生。

商标权和版权的冲突

商标权和版权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所以两者有时会发生冲突。

会发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和版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为图形商标的版权归属不明。一旦有人提出商标侵权其著作权时,商标申请人往往会陷入麻烦当中既然提出商标侵权,通常都已掌握比商标申请人更为有利的证据。如果商标申请人难以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明材料,那么商标申请就会陷入困境。

在商标保护上,两者有什么不同?

1、商标权保护的是特定类别下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只要是特定的类别,其他人与之不能相似,也不能让他人产生混淆,反之如果超出特定类别,即便他人照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商标法对此也无能为力。

2、对图形商标而言版权登记保护的是图形本身(由于文字商标独创性不足,一般很难申请版权登记),一旦完成版权登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图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领域,不受商标特定类别的限制。但如果别人做了相似的图形,只要是原创的作品,也能完成版权登记。在相似和混淆上,版权保护的力度不及商标。

图形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的好处:

1、商标申请人往往为了其图形商标能在各个类别中得到保护,就得在尽可能多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多,成本就越高。那么,版权登记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图形商标进行登记后如果他人将该图形在其他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图形的著作权人就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版权登记的成本远低于商标在所有类别上注册的花费。

2、版权登记的耗时也大大短于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约2--3个月左右而商标注册约需一年时间,而且商标的注册存在风险,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处于虚值状态,版权登记成了在此期间重要的保护手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一、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三、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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