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版权登记代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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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版权登记代理中心

滕州版权登记代理中心

版权保护中心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权利人可以将自己正在创作或已创作完成的作品提交给登记机,由登记机构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凭证的业务。按照作品保管业务模式,作品保管实行实名制;创作完成的各类作品以及作品的部分均可申请作品保管;申请并获得保管凭证之后,相关作品信息可以取得真实有效的证明效力。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讲讲版权保护中心的滕州版权登记保护流程是怎样的?

1、填写申请表,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著作权登记系统会员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后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确认、并提交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按照要求向版权局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缴纳登记费。

4、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取得登记证,应当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到版权版权领取证明书。

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保护流程是怎样的?其实申请软件版权保护流程就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更加完整性,所以只要是填好了申请表,并且依法提交了软件版权登记需要的申请文件。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报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软件著作权怎么申请1、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申请;2、申请需要提供申请表、软件权属归属证明,软件源代码,软件说明(软件使用手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供代理委托协议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源代码(前三十页和后三十页,每页50行,不得有空行,注意页眉要注明申请人名称和软件全称,不满六十页的提供全部源代码);3、申请费250元,证书制作费50元,委托代理的还会有代理费用;4、审核时间递交后1~3个月。

二、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然语言文字的权利;其它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意义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都有哪些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纸质类的阅读比例越来越低。不过近年来一直提倡纸质书刊的阅读,图书阅读量倒也有所增长。因此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的规定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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